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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地方法规2018-11-29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2003-04-0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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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和其他项目 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4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 择优 和诚实信用 的 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7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 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8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 历 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9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10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第11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12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 有下列情形 :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 同一标段 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13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 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 ( 二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 或者资格审查情况 ,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或者评标等情况 ; ( 三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14条
招标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的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省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强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 款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或者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地区、行业、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18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19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20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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