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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13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3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筹、部门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6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明理善德,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倡导下列行为: (一)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文明出行,礼让为先;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哗; (五)友善宽容,邻里和谐,勤俭持家,家庭和美; (六)文明装修,合法合理使用共有空间; (七)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乐善好施;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九)文明旅游,尊重习俗,爱护文物; (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十一)尊重劳动,平等待人; (十二)文明用餐,绿色消费; (十三)文明上网,保护隐私,谣言不传,妄语不言; (十四)文明如厕,及时冲刷,保持清洁; (十五)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7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有关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勇士、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先进人物。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12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随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三)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四)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闯红灯;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八)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十)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
第13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树木、电杆、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张挂; (三)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 (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14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干扰他人生活。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养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需要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车辆投放信息、调度运维制度等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可以将其他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三)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志愿服务人员和道德模范等给予激励、帮扶。
第20条
市、县(市、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将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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