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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地方法规2018-12-27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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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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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提高城市品位, 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的开放性公益场所。
第4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 城市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 城市 公园 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 所属 城市 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 日常管理和服务 工作。
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体育、文化旅游、地震 、 民宗、民政 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 职责 ,做好城市公园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冬季 及 时清扫冰雪,不得使用融雪剂, 确 保 主要道路无残冰积雪。
第6条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而出现安全隐患的,或者出现紧急情况的,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应当 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进园、疏散 游客 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 城市 公园行政主管 部门 、 公安机关等 相关部门报告。
第7条
城市 公园行政主管 部门 、 相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等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依纪 给予处分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8条
市、县 ( 市、区 ) 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 自然人、法人 和 非法人 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 的 建设和管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园的义务。
市、县 ( 市、区 ) 两级人民政府对 在 城市公园 事业发展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和 建设
第10条
城市 公园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及国家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 设计风格 要依托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 体现具有当地特点的文化元素,各类建(构)筑物 的 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 不得建设与城市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 他 设施。
依法审定的城市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2条
城市公园设置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 他 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 不得危及游人安全。
城市公园已建成的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 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13条
承担防灾避难功能的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防 雨等设施,并设置显著指示标志。
第14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公园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 配建停车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公厕 等设施 。
第15条
城市公园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6条
城市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建立健全 城市 公园管理制度 ;
( 二 ) 制定 城市 公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 难 预案;
( 三 ) 维护和管理 城市 公园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 制止破坏 城市 公园设施、景观 等 行为;
( 四 )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 城市 公园的游览秩序;
( 五 ) 管理和规范 城市 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 六 )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7条
规划确定的 城市 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公园 绿 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 城市 公园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18条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培和养护技术规程, 加强园林植物 的 养护和管理,并 结合地域特点,倡导栽种北方特色园林景观植被。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加强对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19条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保持城市公园内现有水域水体清洁,防止污染; 科学合理设置水上游乐项目,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城市公园内有河流经过的,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园内河流两岸防汛工作。
第20条
城市公园管理 单位 应当采取 保护 措施,依法保护城市公园文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 ( 构 ) 筑物、设施等 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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