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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1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7
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3条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本市畜牧业实现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6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采取公司加农户模式进行畜禽养殖的,公司应当指导农户采取措施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7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对村民、居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技术研究、装备研发以及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并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和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或者调整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第14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养殖户的养殖场所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并且满足当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15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贮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载设施运行和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等事项,并且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
第16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堆沤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与其养殖场所同时投入使用。 畜禽养殖户应当保证其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记载污染物的处理、排放、综合利用等事项,并且保存记载事项的原始记录。
第17条
畜禽养殖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管理等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综合利用和治理
第18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应当通过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处理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采取公司加农户模式进行畜禽养殖的,公司应当协助农户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以及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取制取沼气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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