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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8-08-15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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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 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 主导、公众 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第5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统一领导 、统筹推进本 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8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规则 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 不铺张浪费 ; ( 二 ) 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 三 ) 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 ( 四 ) 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 ( 五 )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 六 )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第11条
公 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在公共场所着 装 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 二 ) 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 三 ) 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 四 )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 五 ) 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 六 ) 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七 )不违反规定 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 ( 八 ) 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 九) 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 等活 动; ( 十 ) 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第12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 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 行; 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 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 四 ) 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 五 ) 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 六 ) 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 八 )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 (三)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高空抛物;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第15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16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17条
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18条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本人或者遗属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必要时应当积极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20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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