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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11-3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30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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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3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6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7条
每年3月5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8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9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便利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10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1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声誉;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12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第14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15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
第16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17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19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信息数据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20条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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