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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1-22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1-22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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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交通案件调查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际作用和效果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体现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的理念,与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
第9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主干道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以及行人过街需求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人行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等设施。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10条
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11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向社会公布。公交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标志以及时段标志。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方便换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以及公交场(站)控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12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设计和管理方案。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交通流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限制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状况,组织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处置预案,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15条
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的情况和原因,交通信号、道路设施、停车场、公交线路和站点等设置不合理的,及时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16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前后窗台不得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
(二)前后车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
(三)车窗玻璃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车身不得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六)机动车号牌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第17条
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校车还应当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座位上安装安全带。
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或者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从事渣土、砂石、沥青等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的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
第18条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第19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20条
禁止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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