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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园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1-17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1-17
湛江市公园条例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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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防灾避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5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公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园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6条
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过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原则,编制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规划调整。
第10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功能、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健身运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编制公园的设计方案。
第11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12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第13条
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15条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的,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开发地下空间,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的生长,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
第16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公园的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17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二)建立公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保持绿化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做好公园内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的防治; (五)保持公共设施的数量和种类,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 (七)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防震等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设施、设备应当采用合格产品,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救生设施,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三)公园建(构)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制高点等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 (四)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五)公园内已建成的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整改。
第19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20条
公园内设置有动物园的,动物园的设置及动物饲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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