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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10-15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15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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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边城(即茶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边城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根据《花垣县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设立标识、标志。
第3条
在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5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边城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花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文化、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边城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所在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按照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7条
花垣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与行政区域以外的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处理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8条
州人民政府、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9条
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10条
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11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边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闲置的国有土地,由花垣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12条
边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对象包括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边城历史文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等。
第13条
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拉拉渡口南部沿从文路经板栗溪至花垣县第三中学东南角,往北从民师懂山脚到马鞍碉山脚边缘。包括桥脚街、河街的全部以及沿清水江河岸、城内街的部分区域,面积为5.6公顷。 主要保护对象: (一)药王洞、古码头、国立茶师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二)古民居、老商铺等特色民居; (三)协台衙门、沈从文写作楼等历史建筑; (四)古塔、古桥梁、古城墙、古寺庙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遗址。
第14条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北至民师懂和马鞍碉山脊连线,西至清水江省界,东和南至三一九国道,最东至边城中心小学,最南至边城长途汽车站的保护范围,面积为55公顷。
第15条
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四)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16条
核心保护区建筑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由花垣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建设控制地带原有建筑与保护规划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进行改造,花垣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17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维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民居、老商铺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进行维护。所有权人确实无能力维护的,经管理机构确认后,花垣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给予补助。
第18条
在保护范围内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按照相关规定用火或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进行防火处理,公共消防设施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四)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 (五)划定经营区域; (六)车辆在规定的时间行驶和划定的地点停放。
第19条
花垣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烟花爆竹燃放、市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20条
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或者殡仪馆办理丧事,文明、节俭治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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