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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1-24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1-24
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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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干流、支流、河涌、水库、山塘以及人工引水工程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榕江、练江和龙江流域。
第3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社会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三)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五)推进重点流域内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管理;
(六)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
(七)统筹城镇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解落实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重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六)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站(点),建立预警预测系统;
(七)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列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量调度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管理、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许可与监督管理,以及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等工作;
(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协同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7条
重点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保护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水环境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督促实施;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重点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村(社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并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
第9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依法实行河(库)长制,河(库)长是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河(库)长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河(库)长制的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具体职责、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事项,确保河(库)长制的有效落实。
第10条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水环境保护科研等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点流域水体治理达标情况、治理任务进度完成情况和履职问责情况,对流域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协作联动,建立企业水环境信用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推行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义务。
重点流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和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拟定和实施普法规划、组织公职人员培训以及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应当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培训和教育内容,培养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行为习惯。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树立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的正确导向。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14条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制度,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明确本行政区域产业准入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逐步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经济。
第16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重点流域供水通道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印染、电镀、酸洗、冶炼、重化工、化学制浆、有色金属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印染、五金、冶炼、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等重污染项目。
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沿岸等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推进重点流域内印染、电镀、酸洗、化学制浆、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管理,并引导和支持相关生产企业进入统一定点园区,实现污水废水的集中处理。
重点流域内的电镀、印染等企业,应当逐步进入统一定点园区,并按照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流域内的凉果加工生产企业,应当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水;凉果加工作坊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实行分户收集和集中处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18条
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依法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以及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等因素科学予以核定。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相关要求,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同时遵守经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依法确定重点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规划,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排放管网和污水排放管网,并确保污水排放管网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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