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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3-27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3-27
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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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等活动。
第3条
名城保护遵循整体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4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名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重大项目实施的审查; (四)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房屋修缮导则和修缮方案、广告设置导则、业态发展规划和名城保护名录; (五)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 (七)组织挖掘名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6条
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名城保护的投入。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名城保护基金,用于名城保护。
第7条
每年的5月18日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都有权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检举。
第9条
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10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11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修改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旅游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12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界限、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对象
第13条
名城保护范围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构成,具体区域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14条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义通河、金钟山、文庙片区、大佛寺片区、古城内外历史街巷、集中成片传统民居院落、会馆、寺庙、铸钱局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白雾村古老民居名宅、会馆、祠堂、寺庙等形成的整体格局和风貌; (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名城格局密切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自然环境; (四)古遗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古门窗、古牌匾、古货台、古照壁、古栅子、古牌坊,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五)斑铜工艺、土陶工艺、洞经音乐、小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铜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第15条
名城保护重点:历史城区东至翠屏直街,南至金钟山顶,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通宝路,总面积2.51平方千米;白雾名村东至沙坝口铁塔,南至白雾村田园机耕路,西至马家沙沟,北至后公共路上延20米,面积0.53平方千米。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16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整体风貌相互协调;不协调建筑物的整治改造应当符合整体风貌的要求;已经破损和濒临消失的建筑物应当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原有的风貌进行修复或者遗址保护;不具有保护价值或者影响整体风貌的现(当)代建筑可以逐步拆除。 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建筑类型、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
第17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整体风貌、建设风格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损害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二)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构)筑物中的古门、古窗、古牌匾、古照壁、古栅子、古货台、古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古树名木、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水面、道路; (五)在历史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或者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六)侵占或者损毁历史遗迹、遗址; (七)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商铺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构; (八)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在河道上搭建现代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 (十)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坝塘或者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 (十一)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十二)建设影响名城安全及污染环境设施; (十三)升放孔明灯;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8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装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等影响名城风貌的设施; (二)摆放、设置与名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 (三)安装使用卷闸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打井取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与所有权人协商产权置换;所有权人有修缮能力拒不修缮的,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不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处理的,会泽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进行修缮。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延误对文物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20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使用导则。 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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