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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19-04-04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04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镇建成区 以 外村庄的 美丽乡村 规划、设施 建设 、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以及其他相关 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 多方参与、 因 地制宜、 注重长效 的 原则。
第4条
市、区县 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 的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美丽 乡村建设 的 统筹 协调、指导 监督 、 检查 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民政、 财政、 自然 资源 和 规划、 生态 环境、 住房和城乡 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 文化广电 旅游、卫生 健康 、综合 行政 执法等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 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 村民应当 依法和 按照村规民约履行义务,共享本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第7条
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 和设施建设
第8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 农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编制 符合 地域文化特质、 体现 村 庄 整体风貌的 农房设计通用图 集 , 免费提 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污 水 处 理 和 公共卫生厕所 设施、设备 。 第 三 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10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实行景区化管理的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点等,采取限制家禽、家畜饲养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 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及时对家禽、家畜的粪便、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环境。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检查、维修、保洁,保持厕所干净、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12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引导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 适应市场需求 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情况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第1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传统种养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现状,通过设置小 微企业 园等方式,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无序发展和对 环境的污 染。
第1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本地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农耕技艺等各种资源,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特色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出台具体措施予以支持。 鼓励依托农村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办理证照、纳税、人才招聘等便利和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1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预留用地空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现代农业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农村的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金融激励机制,支持利用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等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19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地校合作、村企结对等合作方式,引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鼓励农村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经济联合体,促进集体经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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