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4-26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26
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本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3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出资以及提供实物、技术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建筑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10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第11条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历史建筑的种类包括民居、祠堂、书院、会馆、商铺、寺观、楼阁、厂矿、作坊、牌坊、戏台、桥梁、驿道、巷道、码头、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沟渠、墓、塔、亭、坝、井等。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第13条
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没有申报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第14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认定,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历史建筑的申报、评估、确定和公布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15条
历史建筑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移出保护名录;历史建筑损毁、灭失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移出保护名录。移出保护名录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6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和使用要求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17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第18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
第19条
历史建筑实行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
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其使用人是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20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责任书中应当载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体量、立面和色彩;
(二)保护历史建筑的传统空间格局、外貌特征和特色装饰的完整性;
(三)保障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
(四)保障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
(五)实施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