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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4-08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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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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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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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促进梯田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月亮山梯田,是指自治州月亮山地区从江县、榕江县行政区域内世代传承并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梯田,以及与梯田生产技术系统、生态系统等相关的灌溉设施、水源涵养林、村寨和原生态文化景观。
第4条
月亮山梯田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梯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梯田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月亮山梯田保护资金,用于月亮山梯
田保护。
第6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月亮山梯田可持续发展的土地等政策,引导、帮助农民发展经济。
第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月亮山梯田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梯田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8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梯田保护的巡查、报告等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月亮山梯田保护。
村民应当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第9条
对于破坏月亮山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10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月亮山梯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1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编制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月亮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从江加榜梯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第12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3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拓展区,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缓冲区和拓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梯田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14条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范围,设置区界标志。
第15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核心区内严格控制非维护梯田生态系统、农耕技术系统活动的建设。
缓冲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实行规划许可。
拓展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有关保护管理要求。
第16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建设应当征求月亮山梯田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17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对周围景物、古树名木、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损坏。
对梯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在建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消除影响。
第18条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控制。
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利用。
第19条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月亮山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20条
保护和利用特色动植物遗传资源。
支持大力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采用生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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