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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4-26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26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当前版本
2015-12-24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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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
第4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和发行及各类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
第6条
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文化、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 (二)规划、协调全市性全民阅读重大活动; (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 (四)组织制定全民阅读水平测试标准; (五)组织制定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评选办法,发布包括数字化出版物在内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和分类推荐书目; (六)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7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 (四)对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每年发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白皮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8条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图书馆、大型实体书店等阅读设施规划及相关阅读资源配置; (二)阅读组织培育和阅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三)重点扶持的全民阅读项目; (四)未成年人阅读推广计划; (五)数字化阅读服务; (六)阅读统筹保障; (七)其他促进全民阅读的有关内容。
第9条
制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和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10条
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前款组织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11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 (二)开展阅读能力辅导,举办或者参与阅读推广培训; (三)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资源及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五)推荐优秀读物。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12条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13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14条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开展阅读活动,开设或者调整相关课程,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第15条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阅读水平测试,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
第16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促进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开展课外阅读。
第17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上述活动。
第18条
每年11月为深圳读书月。 深圳读书月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深圳读书月组织机构可以在读书月组织、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下列活动: (一)评选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二)读书交流; (三)阅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四)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19条
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有关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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