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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地方法规2019-06-12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6-12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2015-12-23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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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 公众 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4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第5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
第6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第8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 制燃油 机动车保有量。
第10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11条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公安、 交通、质量技术监督 等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营运许可或者对营运机动车进行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并收回营运证。
第13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第14条
机动车 维修单位 应当 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 使 其 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 单位 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15条
禁止 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燃料。
第17条
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
第18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 、检测标准 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出具真实、准确的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 并根据国家和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将检测结果报送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监督。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19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二 条第 二 款、第二十 三 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抽检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20条
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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