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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4-12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12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保护,推进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皇岗山(含鸡公山)、芙蓉山、莲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区(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三山”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确定。 “三山”的四至边界线应当设置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3条
“三山”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三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统筹协调“三山”保护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三山”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协助做好“三山”保护工作。
第6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山”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三山”保护规划; (二)参与组织、实施和监督“三山”自然、人文资源的管理与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山”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三山”保护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三山”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9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三山”保护活动。 公众在“三山”保护范围内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遵守“三山”保护的制度规定,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10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及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人民政府、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三山”保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山”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三山”保护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1条
“三山”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三山”保护规划,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其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三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自觉接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13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三山”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14条
“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三山”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第15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的林木资源不得擅自砍伐;因人工营造的纯林改造、修筑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和步行游览观光道路需要砍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6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17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森林生长发育特性,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18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山”保护规划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第19条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完善景观道路、观景平台、休憩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等建设,建设徒步、骑行等环山绿道,相应设置安全、环卫、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
第20条
“三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三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区域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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