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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7-01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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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21-12-24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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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至
第2条
)
(二)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工作机制。一是增加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等要求的内容。二是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补充完善我市立法的权限范围、涉及事项以及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修改决定
第3条
至
第4条
)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一是细化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定。二是完善组建立法专班的规定。三是规定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程序。四是增加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案、征求代表意见的内容。五是对法规案的提交期限作出规定。六是明确常委会一审、二审或者三审的程序,法规案终止或者延期审议的程序。七是细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相关要求。八是明确法规通过后公布文本及相关立法文件、法规适用及解释的程序。(修改决定
第5条
至
第6条
)
(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及其他方面。一是完善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备案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主体规定。二是增加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作为审查主体,完善专项审查程序,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三是设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四是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工作。五是规定立法技术规范。六是对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议,明确适用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
第7条
至
第8条
)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修改决定
第9条
)和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