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4-1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15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