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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1998-05-12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8-05-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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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