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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司法解释2015-10-30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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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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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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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2条
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3条
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4条
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5条
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6条
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7条
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8条
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9条
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10条
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11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12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13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14条
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15条
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16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17条
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18条
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19条
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20条
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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