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司法解释1995-06-1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5-0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
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 〔1995〕行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