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1996-07-0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6-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