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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2000-07-25 · 共 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共 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2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