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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司法解释2011-04-27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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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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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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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危险驾驶罪
第2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3条
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4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
虚开发票罪
第5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6条
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7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8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9条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10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