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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1990-04-1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0-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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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 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第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