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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1-08-25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08-25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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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4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5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村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6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高投资补助标准等照顾。
第7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纳入自治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确定。
第8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是: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自治县、乡(镇)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四)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
(五)村委会“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筹资筹劳取得的资金:
(六)受益企业所出资金;
(七)其它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
第9条
自治县根据有关规定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性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费公路技术等级、规模和收费期限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照顾。
第10条
修建农村公路需要征收、征用土地及房屋或者清除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给予补偿。
县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及相关征收安置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乡道、村道修建征收、征用土地、清除附着物和征收安置工作,由乡(镇)、村或受益者负责。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11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减免有关税费。
第12条
农村公路修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支付补助资金,并应采取措施补救,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13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14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县道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养护参照县道标准执行。
第15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状况编制,分别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设专、兼职养护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专业养护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标准化。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中。业务考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通或者断交绕行措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18条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中断的,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19条
农村公路两侧的道路用地应当栽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道路。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分别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20条
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花草不得随意砍伐或损坏。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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