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04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4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
第4条
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储备规划,明确填埋标准和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第6条
市城乡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中转站、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园林、林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
第8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工程化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覆盖易起尘物料,工地实行湿法作业,硬化进出路面,清洗出入车辆,散装物料密闭运输。
第9条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10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施工现场:
(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废弃物,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
(二)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废弃物,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第11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拆除现场:
(一)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围挡、防尘设施,实行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做到拆运同步;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实施分类回收利用;
(三)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12条
道路管网、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当屏蔽隔离作业,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第13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分类袋装,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进行清运。
第14条
鼓励建筑的工业化生产,逐步推行建筑物、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并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15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实行许可制度。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本市要求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四)有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手续。
第16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名录。
第17条
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活动,应当按照要求到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领取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建筑废弃物准运证为一车一证,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车辆信息、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路线、时间等。
第18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企业及其所属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准运证和道路限行通行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和顶灯,喷涂车辆标识、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统一;
(三)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车辆清洗、达标运营,不得沿途泄漏、抛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四)按照建筑废弃物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第19条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不得与未取得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的企业签订合同。
第20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中转站建设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中转站,并向社会公布。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