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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11-27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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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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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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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利,做好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议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本条例所称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3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办理议案、建议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推行议案、建议网上办理。 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议案的提出
第4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活动,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第5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 (二)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6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7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有具体内容。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
第8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少数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做好翻译工作。 代表提交议案纸质内容的同时应当提供电子文档。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 建议的提出
第10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11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省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信件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为代表来信处理。
第12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建议可以1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1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13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提出建议时,应当在建议专用纸上注明对公开建议有关情况的意见。少数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做好翻译工作。 代表提交建议纸质内容的同时应当提供电子文档。
第14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议案的审查和建议的交办 第一节 议案的审查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议案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16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可以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列席议案审查会议,列席单位可以就代表议案发表意见。
第17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建议交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议作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18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交省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印发代表。 建议的交办
第19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按照内容审核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分办,并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20条
代表建议需要2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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