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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7-3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7-31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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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3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
第4条
人民调解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5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具体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参与和配合人民调解工作。 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
第9条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12条
乡镇、街道和县(市、区)可以设立本区域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13条
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在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的人员担任。
第14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调解工作室。 调解工作室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15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名称、地址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撤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向社会公开。
第16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员名单、调解原则、工作纪律。
第17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第18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三)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担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经历。
第19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 (三)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
第20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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