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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6-07-2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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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1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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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传文学以及作为载体的语言、文字、符号; (二)民间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族体育、游艺活动; (四)民间风俗、礼仪、节庆; (五)民间有关宇宙、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 (六)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七)回族医术及其他传统民间医术; (八)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4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事务、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活动。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9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认定、收集和整理。 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整理、研究以及交流与合作。
第10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建立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拟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11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的认定标准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拍照、文字记录、数字化多媒体、实物收集等方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建立和代表作名录的编列工作。
第13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有保存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形态; (二)有与非物质文化形态相适应的建筑、设施或者标志; (三)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者地方特色; (四)有较高的研究、旅游、经济开发价值。
第14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 (一)地方特色鲜明、具有悠久的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形态; (二)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或者地域色彩的文学艺术传统,并有广泛群众基础; (三)具有优秀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并有广泛群众基础。
第15条
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16条
对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科学、有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的内涵和风貌。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18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收藏或者保管条件的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或者接受捐赠。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注明出让者的姓名。
第20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委托有关文化机构代为收藏、保管或者展出。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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