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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10-28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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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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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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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3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5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实施违反本办法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第6条
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本辖区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备案; (三)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监督管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共享。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8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设置导则,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9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 (四)详细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国道、省道、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10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 (五)使用住宅楼屋顶的; (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 (八)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12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13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主管部门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目录,不实行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外立面独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直接申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第14条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时限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出具审批文件或者意见。
第15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审批。
第16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手续。
第17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18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9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 (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第20条
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三日前报所在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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