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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法规1995-10-19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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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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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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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境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技术贸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批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三)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六)负责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审核认定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 (八)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九)负责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十一)负责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6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查处无效技术合同; (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第七条 各级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7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机构,为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设置的非法人技术贸易机构,为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
第8条
成立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贸易机构章程; (二)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 (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产; (四)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设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9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须经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批,持《技术贸易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技术贸易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颁发技术中介机构资格证书或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 第四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
第11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以及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组织科研生产联合体等形式进行。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12条
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该技术的可靠性、实用性负责。
第13条
技术贸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的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当事人约定。
第14条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所提供的技术信息应当具有真实性。 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提供中介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
第15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技术成果展示会等大型的技术贸易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16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
第17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虚报、瞒报。 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18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第19条
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登记。 从区外引进技术,技术受让方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20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可以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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