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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5-03-2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3-27
无锡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建设旅游度假胜地和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包括观光旅游、休闲旅游、度假旅游等。
第3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坚持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文明成果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利用相协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相协同的原则。
第4条
旅游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旅游资源融合、产业发展的政策,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县级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政和园林、农业、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支持旅游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务。 鼓励旅游中介组织发展,促进旅游市场繁荣。
第7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产业发展
第8条
市、县级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旅游业发展需要,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10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优化利用原则,体现无锡旅游资源和人文历史渊源特征,突出太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品牌,形成以马山国际旅游岛、运河风光带、太湖新城生态旅游度假区、江阴和宜兴旅游片区,以及其他各类旅游集聚区为核心的大旅游格局。
第11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精品景区和特色旅游目的地建设,推进旅游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旅游综合体发展,培育和引进旅游创新业态类项目,优化旅游空间布局,增强旅游休闲功能,提升旅游服务品质。
第1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开发具有特色的主题游乐、创意集市、影视演艺、商贸会展、健康养生、科普教育、研学旅行、体育旅游、自驾旅游等休闲度假项目和产品。
第1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可以利用农村民居、农业园区、景观村镇、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用于旅游经营活动的相关建筑物设施、消防设备、治安设施,以及饮食卫生、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16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锡剧、宜兴紫砂、惠山泥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拓展文化旅游功能。
第17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建设研学旅行基地,完善接待体系,开发研学旅行产品。
第18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定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规划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旅游经营者结合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开发与老年人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相结合的旅游产品,形成专业化老年旅游服务品牌。
第19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促进无锡旅游特色商品的保护、研发、生产和销售。 鼓励旅游商品创意研发设计,培育体现无锡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建设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务。
第20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办主题酒店、汽车旅馆、青年旅舍、客栈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经营汽车自驾营地、房车基地、露营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三章 政策扶持与市场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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