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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999-12-16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9-12-16
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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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和保障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
本条例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3条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负责。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的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
第5条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中成绩显著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章 执法主体
第6条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是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第7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第8条
行政机关依法将法定职责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法活动负责监督,并对其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9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接受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能力,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
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法制度
第10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律、法规责任分解制度,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将执法职责分别落实到相关执法部门。
第11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
第12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律、法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13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第14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收件回执和书面答复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立案、审核、决定相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
第15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16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对执法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范围、责任区分、责任承担条件和追究程序。
第17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18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评议应严格标准,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19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20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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