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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3-11-29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11-29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云龙水库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4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5条
云龙水库输水设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具体保护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6条
云龙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089.67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054.17米。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7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武定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及其输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护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范围,统一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禄劝县、武定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需经费。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云龙水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云龙水库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查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 (二)制定云龙水库保护区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并检查、督促、考核完成情况; (三)指导、监督下级工作机构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协调解决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11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云龙水库保护的措施和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水源及输水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在保护区内相对集中行使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城管、农业、林业、绿化、卫生、旅游、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拟定,分别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在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障正常、安全、规范供水; (二)制定云龙水库年度蓄水供水计划,执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检修规程; (四)负责云龙水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妨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规划与保护
第14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楚雄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与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15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保护区流域河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对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削减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期治理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
第16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范围内组织建设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处理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不达标的中水直接排入水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农田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17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种植水源涵养林,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18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内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制剂,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
第19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超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20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 对迁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得新迁入居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在招录员工、组织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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