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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省级地方性法规1999-02-0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9-02-0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3条
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4条
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汇报。 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调。
第6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7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物质、时间保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8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9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被终止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11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12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出缺的时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13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委员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14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5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决算,以及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17条
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第18条
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认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19条
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意见。
第20条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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