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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7-24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7-24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462537.htm" \t "http://baike.baidu.com/item/_blank" 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有关法律、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4951.htm" \t "http://baike.baidu.com/item/_blank"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593053.htm" \t "http://baike.baidu.com/item/_blank" 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促进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4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发展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积极培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9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服务名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上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13条
人力资源服务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第15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17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明许可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8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变更事项。
第19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资源培训的,应当注重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20条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录入、发布审查和投诉核查处理机制,保证发布的人力资源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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