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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1-15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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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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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5
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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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就业和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4条
职业教育应当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5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面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复员军人、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失地农民、返乡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资助制度。
第9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宣传,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
第10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将督导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职业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12条
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培训并举,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适应劳动者发展需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办示范、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扶持。
第14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转型,鼓励、支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与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行业组织应当参与制订职业资格标准,参与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对职业学校的评价工作。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运行机制,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和创新。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形式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行业、企业吸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便利,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 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 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18条
设立、变更、终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9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开展技能培训。 职业学校根据办学能力,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20条
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经其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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