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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1-12-29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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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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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9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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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重视基础研究,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协同创新,实现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3条
本市突出做强优势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石油化工与精细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第4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支撑,支持基础医学、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等科学技术研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第5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围绕生态环境、资源利用、防灾减灾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特别关注海洋保护与开发、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第6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城市建设与交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建筑工程关键技术、市政工程关键技术、港口建设关键技术、智能交通技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技术、绿色建筑与建材技术、城市绿化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
第7条
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为建设都市型农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建立和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体系,扶持动植物新品种选育以及养殖、种植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农业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促进农业科学技术集成配套和成果转化,发展设施农业,建设都市型农业。
第8条
本市应当发挥滨海新区创新引领、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市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第9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10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措施,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11条
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2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开展科学技术和科学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13条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14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和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
第15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企业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应用活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16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17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利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等给予信贷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学技术保险,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科学技术保险保费补贴。
第18条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本市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修)定的,或者制定的企业标准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取得重大影响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第19条
本市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列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
第20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一)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四)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
(五)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训与服务;
(六)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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