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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1996-09-21 · 共 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25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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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9-21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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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3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4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