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北海市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4-18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01
北海市立法条例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80 条
查看此版本
2016-04-18
北海市立法条例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本市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基本原则,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5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6条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法规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9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1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委托其他机关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团队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2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可以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13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15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立法指引; (三)法规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书面反馈材料; (四)立法依据等相关立法参阅材料。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报送人补充完善。
第16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做好论证工作。
第17条
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第18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由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的,也可以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