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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4-09-26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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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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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香港、澳门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江苏省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作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港澳同胞投资者)到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4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港澳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澳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5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范围进行投资。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应当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导向要求。
第6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7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第8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投资。
第10条
鼓励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和参股本省金融机构。
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投资,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11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参与合作办学和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提供教育服务。
第12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动漫、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文化创意机构,设立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机构。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体育活动的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第13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14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支持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等方面的投资合作。
第15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进入会计服务市场,鼓励港澳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提供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
第16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自主研究开发或者联合高等院校、企业、其他研究开发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17条
鼓励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18条
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第19条
港澳同胞投资者对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处置。
第20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港澳同胞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不动产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给予补偿。
补偿应当依法进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港澳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征收实施前,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征收决定实施之前足额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同胞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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