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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7-11-09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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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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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9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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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4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5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考核体系,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第7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确定或设立行政复议机构,以本部门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10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照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办理。
第12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1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地点、行政复议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14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少于六十日的,按照六十日计算;多于六十日的,按照告知的期限计算申请复议期限。
第1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耽误其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证据,由依法负责办理该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确认。
第16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推选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申请人中指定行政复议代表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的行为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和解行政复议请求或者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第17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说明理由,发还申请人补正。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补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18条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有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9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等;
(二)委托事项、权限及委托期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盖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2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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