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0-04-0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4-08
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证行政审批公开、规范地运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的行政监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5条
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关及办公电话等。
第6条
行政审批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审批场所公示板、触摸屏; (二)电话查询、档案查询; (三)政府公报、政务公开网等信息媒体; (四)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的公开
第7条
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公开,并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增加、减少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审核。 行政审批事项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第9条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必须公开。未经公开,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行政审批受理的公开
第10条
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填写样本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内容。
第11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履行下列公开告知义务: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一次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材料齐全。
第12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经批准不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内部确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本单位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第13条
行政审批事项少、业务量小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当设专人统一受理。
第14条
行政审批机关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执法资格应当公开。
第15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行政审批机关确定或者调换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征求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其备案。 第四章 行政审批办理的公开
第16条
行政审批公开办理应当根据行政审批的内容以及类别,分别采用即时办理、限时办理、并联办理等运行方式。
第17条
行政审批事项条件要求简单,以及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即时办结。 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要核实或者现场踏查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即时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或者现场踏查并即时办理。
第18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查、论证等,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第19条
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主办机关。主办机关应当协调相关机关在限定期限内办结。限定期限内未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法定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主办机关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材料后,主办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材料及时传递相关机关,相关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相关材料。
第20条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定或者实际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的,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章 行政审批决定的公开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