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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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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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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旗长、县长、市长、区长或者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 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列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1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12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提议案机关,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任免案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案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17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20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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