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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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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和年历等出版物。
第3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经营,是指书报刊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征订、出租等经营行为。
第4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抵制非法、有害书报刊,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读物。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活动。
第6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维护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书报刊市场的繁荣。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8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江苏省书报刊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9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有当地户口或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10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11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发行工作三年以上; (四)以书报刊批发为主营业务。
第12条
邮电部门从事报刊发行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省外出版单位在我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在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省外其他发行单位在我省设立书报刊经销点,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书报刊经销点所在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省内出版单位在省外设立发行分支机构,省内其他发行单位到省外设立书刊经销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14条
承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业务的,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在展销前三个月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展销书刊目录,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15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经营者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16条
书报刊批发市场的建立以及销售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本省、本地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布局由省、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17条
出版社从事总发行业务的机构,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
第18条
除新华书店、邮电局和新闻出版单位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一律进入批发市场开展业务。新华书店、邮电局、出版单位所属的书刊发行公司、读者服务部等书刊批发单位,也必须进入书报刊批发市场集中经营,不得在批发市场以外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19条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 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
第20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的书报刊(含随书宣传品)送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送审书报刊,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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