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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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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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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 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s%5CE111628%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3%A3%CE%F1%CE%AF%D4%B1%BB%E1%B9%A4%D7%F7%CC%F5%C0%FD&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B3%A3%CE%F1%CE%AF%D4%B1%BB%E1%B9%A4%D7%F7%CC%F5%C0%FD%2FFLD%3D%B1%EA%CC%E2%29%27"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决遵守和执行 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s%5CE111628%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3%A3%CE%F1%CE%AF%D4%B1%BB%E1%B9%A4%D7%F7%CC%F5%C0%FD&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B3%A3%CE%F1%CE%AF%D4%B1%BB%E1%B9%A4%D7%F7%CC%F5%C0%FD%2FFLD%3D%B1%EA%CC%E2%29%27" 宪法、法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努力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断推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8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进行回答。
第10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或旁听。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实施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汇报贯彻执行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审批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19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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