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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3-30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3-30
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公共交通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进行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3条
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乡一体、智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使用新能源运载工具,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提高运营效率。 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7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配置。
第8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
第10条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用途。
第11条
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相适应。 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港湾式停靠站。
第12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住宅小区、产业集中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不得擅自变更。
第13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第14条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交通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告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16条
加强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方便公众换乘和使用。 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第17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汽车运营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18条
公共汽车经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 (三)有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9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 (三)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布;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五)建立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需要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六)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20条
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交通规划,适应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征求公众意见。 新辟公共汽车线路与现有线路的重复率不应超过百分之四十。 鼓励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设置定制线路、夜间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等,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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