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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08-11-26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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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6
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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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组织的规范性活动。
第4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6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7条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分公司、分厂(车间)也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科、室)、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会(小组)。
第8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第9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修改、变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10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11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
第12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13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14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15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16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17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第18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19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20条
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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